李特还特别强调,在陶冶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教育者的陶冶能力,也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陶冶可能性,二者决定陶冶水平的高低。李特指出,受教育者是尚未成熟和正在成长的一代,因此,用于陶冶的文化财是否适合于他们的心灵发展是十分关键的。教育者对此不应忽视。
陶冶除表现有认识文化、掌握文化、创造文化和发展文化的作用外,李特认为,还表现有“形式作用”,即受教育者在体验文化生成过程时,也受到了文化如何生成的陶冶。受教育者了解前辈如何创建各种文化后,就能促进其智力的发展和意志的培养。
六、受教育者的个性差异论
李特还专门研究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客观文化与个人的主观精神也是相互依存的。在他看来,陶冶过程是指将形式化了的文化财还原于其当初产生时的精神活动,而在受教育者的精神内部引起同样的活动。但是,当把具体的受教育者放在其前面而施行实际的教育时,却不得不考虑每个受教育者的天赋素质的差异。李特认为,文化财中特有的客观性与受教育者的个性差异存在对立,这样,摆在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调和多样的文化财与个人的素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