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观点突出地体现在罗尔斯著名的批评中,他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3]在罗尔斯的阐述中,不仅认为人的正义感的基础是其道德态度,它是在原初状态中形成的,包括了个性化了的公正关注,后者是一种本质性的要素。由于我们是在不知道我们是谁的条件下选择社会原则的,所以我们必须将自己完全放在社会中每个有代表性的人的立场上。尽管这种多重定义的结果不是很清晰,但它显然是罗尔斯理论的平等主义品格形成的来源之一。
这与其受康德思想的影响有联系,虽然康德本人并没有提出过这种对每个个体区别对待的平等主义的结论。如果我们设法同时从每个人的立场来看待问题,那么我们——正如康德所坚持认为的那样——就会走向平等主义。我认为,在纯粹的、不含个人偏见的善行中也会体现出这种平等主义的特征,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康德的普遍平等主义能够获得广泛的接受,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平等的程度越高,人们就越难反对这种平等。
关于这种个体化的因人而异的公正,有一个根本的观点:相应于人们相互分离的生活,将会产生出众多相互分离的价值,而我们必须对这些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相互冲突做出进一步的判断。我们不能简单地假定,这些价值可以像力学中的向量一样进行整合——不同向量之间可以相互叠加,也可以相互抵消。那是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不同价值之间应该根据某种优先性标准进行——至少是部分地进行——相互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