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的《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从学校收费和学校盈余与办学质量等方面,判定学校的性质:学校收费在多大程度上超过了学校的办学成本,学校盈余在多大程度上被用在各办学主体间的分配,学校盈余是否与学校的办学质量相符合。如果学校办学质量很差,但盈余很多,那么即使它的学费再低,也属于营利性学校。
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该加大力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如果只为了营利而办学,将与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相背离……义务教育阶段,我们为了减轻家长的负担,国家应从自己是义务教育最大获益者的角度考虑,对民办学校过分追求营利的现象加以控制。”[20]重庆市就先后制定一系列政策,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消除了政策鸿沟,给予该市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2008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称,该市将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市和区县(自治县)给予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与公办中职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该市还制定了“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例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返还以及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是针对前几年重庆数所民办“贵族学校”遭遇“滑铁卢”之势,得到社会力量办学的投资人的积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