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一) 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 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 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四) 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 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